台府办〔2016〕50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鼓励企业上规模和扩大生产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台山市鼓励企业上规模和扩大生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抢占经济制高点,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江门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企业是指在台山市依法设立,依法经营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我市上报统计数据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规模以上企业是指达到下列条件,向统计部门申报并经批准入统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收入每年在2000万元或以上的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是指批发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或以上;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或以上;住宿、餐饮业,年营业总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
第三条 对小企业成长给予扶持,标准如下:
(一)对新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扶持,用于规范企业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二)对新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住宿、餐饮)给予2万元扶持,用于规范企业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小企业成长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50%、第二年发放25%,第三年发放25%,如果三年内中途退出规模统计,取消其当年扶持资金。原规模企业退出规模企业(包括更名或改制)以后重新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不再给予扶持。
第四条 对配合政府工作,按时、据实上报数据并扎实做好统计基础工作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当年新进),由各镇(街)、市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对企业直报工作人员予以补助。
第五条 对大企业作出贡献给予扶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给予扶持,共分三档次,扶持资金标准如下:
(一)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10万元扶持;
(二)企业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给予15万元扶持;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20万元扶持;
已获得江门市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不重复扶持。
第六条 对企业原规划厂区已竣工,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在现有厂区内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扩建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已在当年竣工验收的扩产项目,按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扩建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给予扶持,每家企业以30万元封顶。
第七条 对企业租赁市内厂房或仓库给予扶持,标准如下:
(一)租赁企业年产值同比新增2000万元以上的,按年租金的50%给予扶持,每年5万元封顶。
(二)租赁企业年产值同比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按年租金的60%给予扶持,每年10万元封顶。
(三)租赁企业年产值同比新增8000万元以上的,按年租金的70%给予扶持,每年15万元封顶。
(四)租赁企业年产值同比新增1亿元以上的,按年租金的8O%给予扶持,每年20万元封顶。
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已享受我市有关厂房或仓库租赁扶持,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扶持。
第八条 如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扶持情形的,只可选择一种情形进行申报。
第三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且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的申请、发放按年度进行。
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提出扶持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扶持对象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专项扶持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本办法第三条“对小企业成长给予扶持”的企业,填写《台山市鼓励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市统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申报扶持年度及上一年的合法会计报表。
2.申请本办法第四条“对确保数据质量人员给予补助”扶持资金的,填写《数据质量人员补助申请表》,由各镇(街)、市统计局审核认定人员名单,送市科工商务局申报。
3.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扶持资金的企业,填写《台山市鼓励企业扩大生产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银行开户行证明及市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报扶持年度及上一年的合法会计报表。除以上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条款情况,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本办法第六条扶持的企业,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属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投产证明或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2)申请本办法第七条扶持的企业,需提供经物业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发票等相关材料。
扶持对象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科工商务局,市科工商务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企业。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市、镇(街)各负担50%,市设立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产值等数据,市科工商务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日常资金管理拨付,申报材料的复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因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办法中提及的“产值”以市统计部门当年企业网报报表的数据为准;“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报表为准;扶持所涉及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本办法中“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不超过”和“封顶”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同时又符合我市其它政策中对应本办法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 1.台山市鼓励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表
2.台山市鼓励企业扩大生产扶持资金申请表
3.数据质量人员补助申请表
附件1
台山市鼓励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扶持所属时期: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 ||||
注册资本 |
| 注册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时间 |
| |||
开户银行名称 |
| 账号 |
| |||
申请扶持内容 | 营业收入额 (上年度) | 营业收入额 (本年度) | 同比增长 | 申请扶持金额 | ||
万元 | 万元 | % | 万元 | |||
是否在台山市依法经营和纳税 | 是□ 否□ | 是否在我市上报统计数据 | 是□ 否□ | |||
是否新进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不包括重新进入的企业) | 是□ 否□ | 是否已享受我市其他政策中对应本办法的扶持 | 是□ 否□ | |||
镇(街)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科工商务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企业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台山市鼓励企业扩大生产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申报扶持所属时期:
企业名称 |
| 注册号 |
| |||||||
注册资本 |
| 注册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时间 |
| |||||||
开户银行名称 |
| 账号 |
| |||||||
所属行业 | 是否在台山市依法经营和纳税 | 是□ 否□ | ||||||||
营业额收入(万元) | 企业产值(万元) | |||||||||
上年度 | 本年度 | 同比增长 | 上年度 | 本年度 | 同比增长值 | 同比增长 | ||||
|
| % | % | |||||||
本年度已竣工企业新增用地扩建面积 (平方米) | 本年度租赁市内厂房或仓库的租金(元) | |||||||||
申请扶持内容 | 第五条 对大企业作出贡献给予扶持 | 元 | ||||||||
第六条 对原已竣工企业不新增用地扩建的扶持 | 元 | |||||||||
第七条 对租赁市内厂房或仓库给予扶持 | 元 | |||||||||
申请扶持金额合计 | 元 | |||||||||
镇(街)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科工商务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企业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数据质量人员补助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扶持所属时期: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 |
注册资本 |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时间 |
|
开户银行名称 |
| 账号 |
|
企业直报工作人员 | 身份证号码 | ||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 是□ 否□ | 是否在我市 上报统计数据 | 是□ 否□ |
镇(街)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统计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科工商务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企业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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