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2017〕15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以及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全国、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人大代表(以下统称建议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我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的提案是指全国、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与我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和提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一名市政府分管领导主管综合协调工作,其他的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工作内容分管相关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我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联合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好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
(二)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
(三)对市政府系统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交办和接办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及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分别联合市政府办公室通过互联网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
上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上级政府交给我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办后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进行再交办。再交办的建议提案应当列明建议、提案的标题、编号、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答复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点、核对和登记,并填写好接办表格,通过台山市党政机关公文交换系统或江门市政务交流平台提交至市政府办公室;如认为相关建议提案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承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
对承办单位提出的书面调整意见,交办单位应及时研究,拟订处理建议意见,按程序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承办单位的调整工作应自收到书面调整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后,接办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办。
第三章 办理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承办单位应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
各承办单位应将本单位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和负责具体联系工作的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名单有调整变化的,应及时重新报备。
第九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十条 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建议、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办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或请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
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接收建议、提案后,承办单位应及时针对每一个建议、提案制订办理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和办理进度,并严格落实。办理计划应在接收建议、提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应在每月28日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送当月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在制定办理计划前,承办单位应当约见建议、提案者(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约见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听取意见,了解建议、提案者的具体要求。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加强调查研究,采取走访、座谈、电话等方式,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沟通。
承办单位应将与建议、提案者沟通的有关情况,在建议、提案年度办理工作总结中予以列明。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选取部分建议、提案,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领办。
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重点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的通知》(粤办函〔2016〕70号)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布置办理工作,亲自审定办理计划、答复意见和办理情况报告,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办理人员,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每年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分别领办1件以上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承办建议提案的情况,应在办理计划中列明。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定年度重点建议、提案督查工作计划,提交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重点建议、提案包括以下项目: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领办的建议、提案;
(二)建议、提案者连续三年以上就同一内容提出的建议、提案;
(三)涉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当年中心工作的建议、提案。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年度重点建议、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应牵头办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督办,每月对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通报,并在办理时限结束后对全市全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本级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本级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本级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建议、提案者。答复及会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答复还须抄送会办单位。
承办单位将答复或会办意见的纸质件抄送交办单位的同时,应将word形式的答复或会办意见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上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上级政府交给我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按前款规定综合会办单位意见,起草答复代拟稿,报市政府审批后上报。
第十九条 答复意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建议、提案的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建议、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件3)一式三份征询意见。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应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征询意见表》供建议、提案者填写,分别寄送主办单位、交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
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分别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委员,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六个月;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委员,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六个月。涉及紧急事项的建议、提案应急事急办。
上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上级政府交给我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通知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答复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及交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议、提案者对办理答复不满意,或者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个自然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报送本年度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及《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同时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本年度跟踪落实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或经办人员的;
(二)因答复或会办意见存在行文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内容空洞、马虎了事等情况,导致建议、提案者不满意的;
(三)不及时接办建议、提案的;
(四)接办建议、提案后对交办单位确定的承办单位有异议,但又不按规定期限提出调整意见,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积压拖延,贻误工作的;
(五)接办建议、提案后无充分理由退回,经协调后仍推诿不办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的;
(七)不按本办法规定制订及报送办理计划的;
(八)不按本办法规定与代表、委员沟通的。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按规定将有关情况进行归集。
第三十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和市直机关单位绩效考核,承办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市直机关单位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格式
2.办理市政协提案答复格式
3.征询意见表
4.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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