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2020〕19号
TSFG2020009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的要求,结合台山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确保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原则;
2.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原则;
3.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持续原则。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7.《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
8.《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
三、禁养区范围
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约为791.76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24.07%。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据《关于江门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9〕1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9〕273号)执行。
(二)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包括古兜山自然保护区、赤溪曹峰山县级自然保护区、镇海湾红树林县级自然保护区、上川岛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台山市辖区内17个镇(街)的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总体规划中的城镇规划区范围。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潭江干流和汇入潭江一级支流的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调整后各镇(街)具体的禁养区范围
(一)台城街道
1.城市建成区,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石花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汇入潭江一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大江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坪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3.潭江干流和汇入潭江一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水步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长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3.潭江干流和汇入潭江一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四九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古兜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塘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鳅鱼角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车桶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坂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井面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老营底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4.汇入潭江一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三合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汇入潭江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六)白沙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陈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潭江南楼水厂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3.潭江干流和汇入潭江一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七)冲蒌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山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歧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响水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八)斗山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正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响水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九)都斛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辘马潭水陂饮用水源保护区、南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都下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赤溪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赤溪曹峰山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猪乸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西坑山坑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一)端芬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大隆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田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二)广海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康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坑山坑水(大坑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小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三)海宴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风疆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碌古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大田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四)汶村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饭果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五)深井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山窑屋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丹竹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付竹闩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六)北陡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台山市镇海湾红树林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响水陂山坑饮用水源保护区、紫罗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七)川岛镇
1.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上川岛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矢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黄陂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牛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红坎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总体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对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其他禁养区域,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会同各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依法加强规范管理。本方案发布之前已在禁养区内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市有关部门与原产权人协商搬迁或关闭,协商不成的依法予以补偿后责令关闭。
(二)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应当取得所在地镇政府同意,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批、备案,并做到环保设施、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推广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规模化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会同各镇政府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执法检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用地选址、废弃物利用、动物防疫、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检查。各镇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应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严格按照本方案,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做好禁养区规范管理工作。各镇(街)具体划定范围未尽事宜,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编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台府〔2019〕12号)同时废止。
六、相关术语
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根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如下规模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生猪年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或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或存栏100 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肉鹅年出栏5000只或存栏2500 只以上,肉鸽年出栏50000只或存栏100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2000 只或存栏1000只以上,蜜蜂养殖200群以上。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有关文件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重新定义的,按照新的文件标准执行。
3.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畜禽养殖污染
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畜禽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或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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