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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20-12-07 10:23:24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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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图解: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台府〔2020〕17号

TSFG2020008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先进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定额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节约用水标准。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等行政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水利局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节约用水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监督和举报严重浪费用水的行为。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

      第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本市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上述规划和布局报请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鼓励、培育和发展节水型产业,限制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十条  市水利局应当根据江门市确定的市(区)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本市年度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对下达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有异议的,应在计划反馈截止日期前向市水利局提出计划用水指标调整书面建议。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增加项目、用水人数、用水设施等原因,用水单位需要调整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市水利局提出调整建议,并同时提供调整原因的说明和相关材料。用水单位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计划用水量的,应当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水利局应当自收到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定或者备案,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第十二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水利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市水利局要参考本市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每年1月至12月),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除水力发电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1)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20%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2)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加收两倍水资源费;(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40%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实施阶梯水价制度,具体办法按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用水应按照市水利局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进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1)超定额(超计划)20%(含) 以内的水量加价100%;(2)超定额(超计划)20%以上40%(含)以下的水量加价150%;(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0%、200%、300%。

      单位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二次加压费用和各种附加。

      单位用水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行为。

      第十六条  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应的水,且月均用水量5千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并列入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

      重点用水单位应该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定期向市水利局报送用水情况。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市水利局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合理调整水价,促进和引导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预算。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器具或者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节水器具或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大力推广使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设备和器具。市科工商务局应根据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对在生产、销售或者生产经营中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将建设项目是否使用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作为项目环评审核的条件。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工商务局分别负责协助市水利局开展节水型公共机构、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的创建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再生水利用率应逐步提高,并达到年度的考核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列入贸易结算的取水、供水、排水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以及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对生产、销售方面实施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  市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消防用水的管理,除消防救援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栓用水。因特殊情况确需要使用消防栓供水的,须先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并报消防救援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和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回用、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禁止生产、销售和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省、江门市及我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备、产品和工艺。

      第二十六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含)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申请认定节水型单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先开展水平衡测试。

      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应加强农业用水管理,科学编制农业发展规划,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广建设农业节约用水工程项目,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的先进种植、畜禽养殖和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

      第二十八条  餐饮、娱乐、宾馆、洗浴业、游泳场馆和洗车行业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产品。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减少水的漏失。

      第三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日。上级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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