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2020〕5号
TSFG2020001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税务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台山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转让的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房地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将房地产权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凡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申报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四条 台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市税务局应尽快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由市税务局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传送完税情况相关数据。在此系统建立之前,市税务局应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完税情况说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完税情况说明确认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完税情况。
第五条 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必须向受让人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市税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开发票。
第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税收减免范围的房地产转让,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符合减免条件的,在纳税人办理减免备案或审批手续后,市税务局方能开具完税或缴费凭证。
第七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前,应先审核房地产转让行为的完税情况,完税情况未经确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八条 纳税人应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若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市税务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转让房地产的应纳税额。
第九条 对未依法申报缴纳房地产转让税收的纳税人,市税务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市税务局要严格依法征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按职责,依法协助和配合市税务局做好房地产转让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关于修改台山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台府〔2017〕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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