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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9-10-11 09:47: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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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FG2019004

台府〔2019〕17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涉及机构改革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我市对本市制定和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我市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对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2.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理由

1

关于印发台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府办〔2015〕4号

文件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

印发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府〔2016〕13号

文件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计收方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台府办〔2017〕46号

文件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附件2

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台山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维护管理》(台府办〔2014〕49号)

修改内容:将第二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关于印发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台府办〔2015〕5号)

1.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中的“市水务局”修改为“市水利局”。

2.将第四条第二款“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税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政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行政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3.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4.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市科工商务局”。

5.将第十七条第七款、第二十三条中的“市环境保护局”修改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6.将第十九条中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将第二十条中的“市农业局”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

8.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市城市综合管理”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9.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消防部门”。

10.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关于印发台山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台府办〔2015〕28号)

修改内容:

1.将第五条中的“地税、工商”修改为“税务、市场监督”。

2.将第十八条中的“工商”改为“市场监督”。

四、《印发台山市老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府办〔2015〕35号)

修改内容:

1.将第一页中的“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修改为“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2.将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市农业局”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

3.将第十一条中的“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审计部门”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

五、《关于印发台山市奖励引资人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府办〔2015〕40号)

修改内容:

1.将第四条“奖励申请与审核”“(三)受理及审核”中的“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改为“市税务局”。

2.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市国土资源局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六、《关于印发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台府办〔2016〕11号)

修改内容:将第一页中的“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修改为“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七、《关于印发台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台府办〔2016〕32号)

修改内容:

1.将第八条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2.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学籍证明”。

八、《印发台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规定的通知》(台府办〔2016〕44号)

修改内容:

1.将第一页中的“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修改为“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2.将第三条中的“办公室成员由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台山公路局、市法制局等单位和有关镇(街)抽调人员组成”修改为“办公室成员由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侨务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台山公路局等单位和有关镇(街)抽调人员组成”。

3.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中的 “市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

九、《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优惠办法的通知》(台府办〔2017〕43号)

修改内容:

1.将附件1中的“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2.将附件1中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局”。

3.将附件1中的“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4.将附件1中的“市科工商务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印发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办法的通知》(台府办〔2017〕47号)

修改内容:将第一页中的“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修改为“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十一、《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台府办〔2018〕3号公布)

修改内容:在附件2序号3中“相关单位”增加“市医疗保障局”。

十二、《关于修改台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台府办〔2018〕8号)

修改内容:将第一页中的“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修改为“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十三、《印发台山市山咀港管理规定的通知》(台府办〔2018〕28号)

修改内容:将第三条“川岛镇政府是山咀港的属地管理机关,市公安、交通、环保、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协同川岛镇政府加强对山咀港的管理”改为“川岛镇政府是山咀港的属地管理机关,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协同川岛镇政府加强对山咀港的管理。”

十四、《关于印发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8月6日,台府〔2015〕7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

2.将第五条第四项中的“市监察部门”改为“市监察机关”。

3.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市纪委监察机关”改为“市纪检监察机关”。

十五、《印发台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年12月27日,台府〔2016〕15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2.将第二十六条中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修改为“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

十六、《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2018年3月30日,台府〔2018〕5号公布)

修改内容:将“四、保障措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中的“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十七、《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2018年11月14日,台府〔2018〕14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五款、第四条第七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市民政部门”修改为“市医疗保障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市卫生计划生育部门”修改为“市卫生健康部门”。

3.将第三十四条“市民政部门应将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信息资料按规定及时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新”修改为“市民政部门应将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信息资料按规定及时报送给市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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