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台山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图解:台山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台府〔2019〕13号
TSFG2019003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江办发〔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整地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为:台山市建成区(附图蓝线范围内),即金津广场、居正中学、炳礼路、规划星衢路、新中心小学、长岭村委会东湖村南侧、新台高速台城出入口、合水农场、李树芬中学、新台高速、凤凰大道、陈宜禧路、公园路、长安路、盛世华府、新宁小学、保利公馆、金星大道、南安路、碧桂园学校南侧道路、沙岗湖路(至海骏达)、碧桂园、台海路(至台山市福利院)、华侨花园、台沙路(至台山市氧气站)、龙山花园、仁孝路(至仁孝桥)、河北村委会仁和村、台山储备粮仓库、台山纺织厂、摩托车专业市场、东坑路(至信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东方华庭、石花北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三、禁用标准: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四、按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19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图:台山市建成区示意图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
附图
台山市建成区示意图
(示意图中蓝线划定区域为台山市建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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