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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编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
  • 2019-06-26 04:07: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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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修编方案 

图解: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修编方案

台府〔2019〕12号

TSFG2019002

 

为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印发〈潭江牛湾国考断面水质达标2018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8〕154号)等有关规定,现修编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以下简称“三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修编原则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禁养区范围

依据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约为1592.84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48.43%。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

(一)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规划控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圩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市管理的水库和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确定需要重点保护的水库集雨区。

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三)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四)文教科研区、医疗区、浏览区、商业区、工业园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大广海湾经济区规划》涉及我市辖区城市、商贸、旅游、工业、港口等规划区域及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六)潭江干流和汇入潭江一级支流的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七)上级政府、部门确定的禁养区涉及我市辖区的区域。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三、限养区范围

台山市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约为1273.96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38.73%。限养区划定范围如下:

(一)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规划控制区及其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三)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主干道沿线两侧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四)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排放总量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四、适养区范围

台山市畜禽养殖适养区总面积约为422.48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12.84%。

本市行政区内,都斛镇、赤溪镇、端芬镇、海宴镇、汶村镇、深井镇等6个镇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设为适养区;台城街道、大江镇、水步镇、四九镇、三合镇、白沙镇、冲蒌镇、斗山镇、广海镇、北陡镇、川岛镇等不设立适养区。

五、修编后各镇(街)具体的“三区”划分范围

(一)台城街道

1.禁养区。

(1)东云社区、环南社区、南塘社区、富城社区、园田社区、上朗社区、合新社区、新桥社区、仓下社区、凤凰社区、桥湖社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西湖工业区、北坑工业区和台城高新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花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石花山水库、羊栏水库、北坑水库、朱洞水库、交椅山水库、飞矢山水库、铁燕水库等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

(5)汇入潭江一级支流新昌水的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船头河、华安涌、凤河、海园河、三合水、桂水河、横湖河、五十水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2.限养区。

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适养区。

不设立适养区。

(二)大江镇

1.禁养区。

(1)大江圩、公益圩、一居委、二居委、张良边、铁、东头、新大江、沙浦等村(居)委会辖区全域范围。

(2)黄花梨博物馆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源保护区:坪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4)坪迳水库、新塘水库、麦冲水库、三仙寺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6)潭江干流和汇入潭江一级支流公益水、公益圩河的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水步水、锦湾河、新塘排洪河、锦江河、水楼沙埔河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限养区。

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适养区。

不设立适养区。

(三)水步镇

1.禁养区。

(1)水步圩、冈宁圩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工业新城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4)长坑水库、扫管塘水库、企迳水库、密冲白坭井水库、新娘房水库、吉洞水库、大朗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5)潭江干流和汇入潭江一级支流公益水、新昌水、下洞排洪河的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水步水、白坭井排洪河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2.限养区。

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适养区。

不设立适养区。

(四)四九镇

1.禁养区。

(1)四九圩、五十圩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长龙工业区、洞美工业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古兜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塘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鳅鱼角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车桶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坂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王三水库(井面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老营底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5)塘田水库、坂潭水库、老营底水库、塘肚仔水库、斋公田水库、车桶坑水库、猪头潭水库、鳅鱼角水库、蛮陂头水库、王三水库、凤山坑水库、白鹤塘水库、丁字水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6)从台城河合水水闸取水口起到塘田水库、石坂潭水库一级保护区的所有水域,下溯1200米全部水域以及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外纵深200米的陆域范围;塘田水库至石花山水库的自来水渠两岸向外纵深200米陆域范围。

(7)汇入潭江一级支流新昌水的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五十水、塘虾河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8)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2.限养区。

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适养区。

不设立适养区。

(五)三合镇

1.禁养区。

(1)三合圩、温泉圩、那金圩、联安圩、黎洞圩、新安圩、西华圩和横塘圩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东联工业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温泉旅游度假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需重点保护的水库的集雨区范围:黎坑水库、大龙坑水库、苟山水库、瓦窑坑水库、罗岗水库、虎山水库、大龙环水库、蛇山坑水库、竹源坑水库、茭笋塘水库、良坑水库、文壮水库、牛角潭水库、朗山水库、官坑水库、大水迳水库、闸门坑水库、蟹钳水库、东坑水库、牛山水库、红坑水库、方坑水库、长坑水库、牛栏闩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6)汇入潭江的二级支流三合水、桂水河、朗溪河的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限养区。

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适养区。

不设立适养区。

(六)白沙镇

1.禁养区。

(1)白沙圩、潮境圩、三八圩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潮境工业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康桥温泉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陈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潭江南楼水厂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5)企石迳水库、赤眼鱼塘水库、虎山水库、牛塘水库、放牛坑水库、树坑水库、山咀美水库、山猪围水库、西坑尾水库、齐山水库、长流水水库、龙泉水库、上石水库、飞矢地水库、陈坑水库、晒布坑水库、虎头型水库、芙芦咀水库、水壳迳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6)潭江六槐(五围)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潭江干流和汇入潭江一级支流白沙水、新昌水的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三八水、棠政排洪河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8)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2.限养区。

(1)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2)江头、长江、新三八、里边、塘洞、阳岭、下屯、西村、龚边、冲云、朗南、五围、冲泮、岗美、潮境村、邹村、朗溪、朗北,上述村居委会除去已划为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3.适养区。

不设立适养区。

(七)冲蒌镇

1.禁养区。

(1)冲蒌圩、省道S273冲蒌圩至四九镇交界路段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山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歧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响水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3)岐山水库、响水潭水库、山耳水库、西坑水库、烂草鞋水库、斩篱迳水库、龟山迳水库、大草塘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4)饮用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包括:三和低迳山塘、西海坑尾山塘、八家萝卜坑、西坑三眼陂山塘、白岗老虎坑山塘、官窦石仔陂和松山山塘。

(5)红岭工业开发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冲蒌中学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2.限养区。

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适养区。

不设立适养区。

(八)斗山镇

1.禁养区。

(1)斗山圩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浮月村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正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响水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4)正坑水库、石陂塘水库、咸鱼田水库、鲤鱼水库、尤鱼水库、响水潭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5)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2.限养区。

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适养区。

不设立适养区。

(九)都斛镇

1.禁养区。

(1)都斛圩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富都温泉、龙潭峡漂流度假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辘马潭水陂饮用水源保护区、南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都下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4)老陈龙水库、大坑龙水库、小金水库、都下水库、南坑水库、鲤鱼坑水库、象山水库、牛鼻孔水库、龟山水库、南村塘水库、江竹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5)坦塘村辘马潭水陂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区域。

(6)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2.限养区。

(1)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2)莘村南坑、南村南峰山。

3.适养区。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十)赤溪镇

1.禁养区。

(1)田头圩、赤溪圩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广海湾填海区、广海湾工业开发区、铜鼓火力发电站、核电站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黑沙湾、鱼塘湾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猪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西坑山坑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5)猪潭水库、大坑水库、新松水库、龙潭水库、白秀水库、台山电厂大坑水库、护岭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6)渡头村西坑山坑水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2.限养区。

(1)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2)田头、冲金、长安、长沙、铜鼓、磅礴、护岭、北门、渡头、曹冲村。

3.适养区。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十一)端芬镇

1.禁养区。

(1)山底圩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龙山工业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梅家大院、凤凰峡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源保护区:大隆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田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5)大隆洞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的陆域至第一重山脊线的集雨区范围;南蛇脏水库、水筒颈水库、莲湖水库、田坑水库、陂子坑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全部集雨区范围。

(6)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2.限养区。

(1)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2)大隆洞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海阳、莲湖、隆文、三洞。

3.适养区。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十二)广海镇

1.禁养区。

(1)广海城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大沙环保工业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海龙湾旅游度假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康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坑山坑水(大坑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小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5)康洞水库、李斩指水库、小坑水库、篱笛塘水库、砰砰锣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6)团村村大坑河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2.限养区。

(1)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2)环城、奇石、靖安、双龙、城北、团村、中兴村。

3.适养区。

不设立适养区。

(十三)海宴镇

1.禁养区。

(1)海宴圩、河东新区、五丰村、新河村、青山村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成德工业城、捷德纺织厂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风疆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碌古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大田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4)桂南水库、北迳水库、风疆水库、梅子岭水库、大迳水库、高路水库、那凌崩岗水库、崩岗水库、碌古水库、大田龙水库、黑忽顶水库、捕窦鹅水库、大隆迳水库、鸡笼山水库、隔山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5)澳村村响水潭饮用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2.限养区。

(1)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2)廓峰、沙栏、河东村、南丰村。

3.适养区。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十四)汶村镇

1.禁养区。

(1)鱼地圩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西南工业区、横山临港经济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神灶岛旅游开发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饭果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桂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5)饭果岗水库、大陂头水库、桂南水库、牛尾水库、大担水库、小担水库、鹅斗水库、太平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6)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2.限养区。

(1)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2)凤村、汶村、上头、高朗、沙奇、茭一排洪河至北;西联、冲口围至北;横山、五乡、九岗防护堤内区域。

3.适养区。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十五)深井镇

1.禁养区。

(1)深井圩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康华工业园开发区、那扶工业园开发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山窑屋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丹竹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付竹闩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4)丹竹水库、山窑田水库、那南担水坑水库、铜锣水库、石盘水库、三步迳水库、罗谷迳水库、付竹闩水库、深井水库、官冲水库、深冲水库、山窑屋水库、塔尾水库、那子凹水库、煤坑水库、金坑担水坑水库、海龙水库、耳边龙水库、温坑水库、石门水库、凤山田水库、大坑水库、笠帽山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5)汇入潭江的一级支流蚬冈水的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那扶河、清潭河、雄马河、深井河、丹竹河的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米范围。

(6)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2.限养区。

(1)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2)百大线(省道S275)公路从井西村起至那扶五拱桥两侧起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适养区。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十六)北陡镇

1.禁养区。

(1)陡门圩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寨门、那琴、沙咀村规划旅游区沿海岸线向内陆纵深1000米的区域;紫罗山原始森林旅游养生胜地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下洞村、早禾石村、陡门社区、沙头冲、大步头村、沙湾塘村沿海岸线红树林防护堤向内陆纵深500米的区域。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响水陂山坑饮用水源保护区、紫罗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4)石井水库、紫罗山水库、滑坑水库、潭狗冲水库、迳口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5)石蕉村黄蚁窝山塘、大龙村响水陂山坑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2.限养区。

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适养区。

不设立适养区。

(十七)川岛镇

1.禁养区。

(1)山咀港、沙堤港、三洲港、独湾港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三洲圩、略尾圩,山咀村、甫草村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上川岛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飞沙滩旅游区、王府洲旅游区、牛塘湾旅游开发区、大湾旅游开发区、金沙滩旅游开发区、银沙滩旅游开发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黄陂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牛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红坎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6)为农水库、矢山水库、西坑水库、迳口水库、黄陂坑水库、牛迳水库、山蕉坑水库、牛塘水库、大龙水库、榕树冲水库、山猪龙水库、万方田水库、西坑水库、矢山水库、稔沙水库、大坑尾水库、红坎水库、稔坪水库等重点保护水库的集雨区范围。

(7)饮用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包括:水平村水洋茶车山坑、塔边村塔边磨刀坑、联南村东湾白沙坑山坑、联南村南澳山蕉坑、川东村獭湾山坑、独湾村白石坑、芙湾村畚箕山坑、川西村迳口山坑、川西村荔枝湾龙山坑、甫草村正坑流白水山坑、大洲村企头沙神洲澳山坑和黄杨坑山坑、大洲村桔子湾平塘山坑、大洲村鲇鱼榔记仔山坑、保护区坑水倒流山坑。

(8)台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2.限养区。

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适养区。

不设立适养区。

六、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养殖畜禽。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在禁养区内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市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执行并予以处罚。

(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将责令限期治理,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取得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同意,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批、备案,并做到环保设施与其他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适养区内,推广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规模化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适用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镇(街)具体划定范围未尽事宜,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六)本府及所属部门以往发布的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七)本通告自2019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8日。

特此通告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

 

政策解读材料:《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修编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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