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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全局性的重要文稿;承担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物资管理、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调查研究、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息(档案)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局机关内部消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承担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年度计划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综合统计分析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负责联系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统筹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组织落实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体系建设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
(二)财务管理股。拟订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算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专项资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三)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股(市“三旧”办、行政审批服务股)。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统筹指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制度,组织落实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统筹开展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组织和指导闲置土地处置。负责编制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组织实施我市储备土地的供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三旧”改造,完善“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查“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征收手续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草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依法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备案工作。承担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接上级委托下放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职权。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及相关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矿产资源管理股。编制实施勘查与矿产资源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参与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上级委托的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发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问题。承担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负责全市地质、海洋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海洋灾害警报和地质灾害公告。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配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地质和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五)海域海岛管理股。组织拟订辖区内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相关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拟定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海域界线、大陆及海岛海岸线勘定和管理。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以及报上级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
(六)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本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七)执法股(信访办公室)。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指导实施。根据管理权限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配合上级部门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监督各镇有关行政执法和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适法认定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配合国家、省和江门市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牵头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落实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有关工作。
(八)规划管理股(加挂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规委会制度建设、会务组织、上会项目资料审查、会议决定事项跟踪落实等工作。负责本市级立项项目的规划选址,配合上级立项项目规划选址出具规划意见。制定市本级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负责规划许可审核工作。指导各镇规划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本市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协调跨行政区域的重大项目规划。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制定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要求。指导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推进南粤古驿道修复和活化利用。
(九)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股。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监督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草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林除外)相关工作。指导镇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国土空间规划股。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政策,配合建立市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承担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台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配合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配合上级部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承担报市政府或上级政府审批的法定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工作。审核本市各镇(街)、开发区、产业园区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中心城区以外的市区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各镇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对重要项目选址及空间规划的空间问题开展研究。组织规划核实工作。
(十一)人事股。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工作。
【直属行政机构】
市不动产登记局(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为市自然资源局直属行政机构。主要职责为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本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调处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实施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调查方案,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派出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下设17个基层自然资源所为市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辖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申报及批准后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巡查工作。开展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做好自然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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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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