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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江门市关于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与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组织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审核镇(街、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监督检查各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调处涉及土地和矿产资源的信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负责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拟订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供应、交易、流转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城乡地籍管理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登记审批发证和转让报批登记的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承担调处矿业权纠纷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八)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认定评价,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承担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市测绘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测绘行业,负责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
(十)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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