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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广海镇广海渔港西侧生态海堤建设项目(一期)用海批复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台山市广海镇广海渔港西侧生态海堤建设项目(一期)用海已经获得市政府审批,予以批复。现公告如下:
一、海域使用权人应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凭海域使用金缴纳收据及批复文件,到台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二、海域使用权人应在项目施工前确保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达成协调意见,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用海过程中须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批复文件要求施工,切实保障船舶及人员安全。同时,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并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海洋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在项目用海期间,将实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海域使用权人须按照批准用海的用途和范围合理使用海域,严禁超范围用海和擅自改变用海方式;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情况上报我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对违反批复要求的违法用海行为将依法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五、请向广东省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咨询、办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六、请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联系电话:0750-5577144)咨询、办理环境影响评价。
七、请向台山市林业局(0750-5507295)咨询红树林设计种植、保护方案及管护等工作;若项目具体施工过程中涉及林地的,根据“先征后用”的原则,需向林业局咨询、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
八、海域使用权人在项目投入运营前,须在使用海域范围边线设置助航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用海范围;项目运营时,应控制在用海作业核定范围内,确保过往船舶航行安全和项目运营安全。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请向海事部门(联系电话:0750-3410101-874)咨询、办理海上施工作业许可事项。
十、海域使用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效力,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使用海域。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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