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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转载】漫画“八不准” ③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 2020-12-04 09:56:43
  • 来源: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 【字体:    

       导 读:汪某出于购买土地建房赚取利润的目的,陆续从某村民小组购买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地表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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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受何某等人请托,为何某等人在某村民小组购买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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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从村民刘某等人手中陆续购得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进行土地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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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任何审批许可,汪某陆续建造独栋楼房十二栋,并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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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 情
       自2006年始,汪某受何某等人请托,为何某等人在某村民小组购买建房用地。出于在购买土地、土地平整以及后期建房过程中承包工程赚取利润的目的,汪某出面以每亩八千至一万元的价格,从该村民组刘某等人手中陆续购得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完成土地收购后,汪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平整,完成了修建挡土墙、排水渠道、围墙、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购地款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各购地建房户分摊。之后,汪某在未经任何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率先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为其本人建造独体楼房一栋,并以“包工包料”的形式陆续为鲁某等十二户建造独栋楼房十二栋,该十二户向汪某支付建造房屋资金二百万元,汪某从中获利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十余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地表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转载于—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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