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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章程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台山市海域测绘所)。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台山市台城龙华里34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贰佰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在市自然资源局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本级审批用海项目的技术性事务;开展辖区内海域海岛使用监视监测、疑点疑区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监视监测成果制作与信息服务等。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本级审批用海项目的技术性事务;负责辖区内用海项目预审期现场踏勘;负责辖区内海域空间资源现场监测,负责辖区内海域使用现状核查监测、疑点疑区现场核查和海籍调查,负责海域管理数据的收集整理和质量控制,负责辖区内海域使用统计,制作信息服务产品;负责本级系统软硬件设备的建设和维护;负责本市辖区内海域中海域使用及各类涉海调查中的基础测绘工作;参与并协助相关单位完成海域勘界工作;参与本市海洋功能区及规划的编制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涉海测绘法律、法规,负责各种测绘成果、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承担上级部门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组织,本单位党建工作隶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自然资源局机关委员会,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所属党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围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二)坚持民主决策,本单位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有关工作,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共同做好单位发展稳定工作。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本单位所属党委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
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按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主任、副主任;
(三)指导、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审核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日常运行;
(三)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四)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五)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六)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将决策内容向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报备。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和考核方式依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
二、决策机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单位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规则
(一)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确定;
(二)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干部代表大会,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三)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必须本单位全体干部全员到会方可召开;
(四)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五)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职权是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任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各项工作的开展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按岗位职责落实。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有获取、监督、评价公益服务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了解本单位宗旨、业务和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对本单位所提供的公益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服务对象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自觉遵守公共服务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由举办单位统筹领导,并按照其工作指示和具体要求执行落实,协助了解项目需求,反馈意见及建议,履行辖区内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围绕单位主要业务进行岗位责任分工;依据工作职责制定和实施工作年度计划和日常业务管理;按照举办单位的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政策落实,完成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海域使用测绘等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实行举办单位统一管理。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
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及各项制度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
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本单位章程等文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23日经台山市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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