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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修复〔2021〕169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
社会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携带有关资料至台山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股申请复核。同时,台山市人民政府保留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特此公告。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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