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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2020-05-21 09:29:07
  • 来源: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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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便于公众知晓、理解《举报奖励办法》,现对该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举报奖励办法》?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矿产资源管理良好秩序,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举报奖励办法》。

   二、哪些违法行为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自然资源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种类较多,为突出重点,《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将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定为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不含海洋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同时,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纳入举报奖励范围只包括无证采矿、越界采矿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等三种违法行为,自然资源监管领域的其他违法行为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三、向谁举报?

  《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对跨地级以上市或重大的违法行为,可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举报。

  四、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举报?

  为方便举报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是通过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二是拨打12336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或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三是通过12336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进行举报。

   五、举报奖励金有多少?

  《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并对该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对奖励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举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等三种违法行为,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举报非法盗采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另行奖励人民币5000元。

  六、进行举报一定能获得奖励金吗?

  《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规定了举报奖励的范围与条件,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了奖励的原则。举报人的举报符合全部规定的,均能获得相应的奖励金;反之,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之一,则不能获得奖励金。例如,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也提供了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但如果不符合《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的规定,即举报的内容在举报前已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如已经立案查处,或虽尚未立案但已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动态巡查等方式掌握违法线索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七、如何领取举报奖励金?

  《举报奖励办法》第六章对奖励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或复核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和奖励通知书或复核决定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因故不能自行领取奖励金需要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


(摘自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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