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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台自然资(利用)字〔2021〕251号
梁朝晃:
你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取得台山市大江镇江新高铜线开发区1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440781-2017-000021,面积为4938.15平方米,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补充协议约定宗地建设项目在2020年4月26日之前开工,经核查,该宗土地没有动工开发建设。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宗地存在未按规定的建设日期动工开发,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况,涉嫌构成闲置土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
(二)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
(三)其他;
你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调查将作为闲置土地认定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特此通知。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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