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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自然资(利用)字〔2021〕49号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林栋坤:
你于2007年依法取得台山市水步镇文华A区1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440781-2007-000017,土地证号为台国用(2007)第02646号,土地面积为20583.62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经核查,该宗土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闲置土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
(二)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
(三)其他;
你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调查将作为闲置土地认定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特此通知。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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