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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2014. 4修订)
  • 2015-06-09 08:58:36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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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台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台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控规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英文名称是:Urban-Rural Planning Committee Of Taishan City。
  第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控规条例》的规定,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决策原则,实行专家论证,鼓励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乡空间发展重大战略、规划政策与规划制度,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各镇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各项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调整方案,核定城乡重要地段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条件(重要地段范围包括:城市新区,城市主干道路、大型广场周边,石花山保护区范围,台城河一河两岸,旧城保护区范围,风景旅游区等);
    (三)审议城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重大项目包括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道路工程、园林广场、城市雕塑、主要桥梁等,以及用地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审议典型案例处理规则;
    (五)审议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六)专业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应当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问题;
 (七)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人数为25名以上(含25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超过一半。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中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委员包括市长、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市领导、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发改、建设、国土、交通、城管、环保、消防、供水、供电、土地储备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部门、单位资格制度。遇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上述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划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 名,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的市领导担任。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处理市规划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等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和专家咨询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邀请)市内外资深专家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由规划、国土、交通、建筑、环保、工程、文化、社会、法律、工业、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城乡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一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和建筑环境设计方案等项目进行技术审查。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市规划委员会部分委员和专家、公众代表担任,人数为13人以上的单数,包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土、建设、环保、城市管理、供电、供水、消防等部门代表。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规划委员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对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市规委会表决。市规委会也可授权专业委员会,就第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六)款议事范围行使审议(终审)的权利。
    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专业委员会在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下,对需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大项目进行前期协调,提出审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提出技术审议意见,交市规划委员会表决。
   (二)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中一般项目(非工业)的规划条件;
   (三)审议用地规模在1万—1.5万平方米之间,或总建筑面积在1.5万—5万平方米之间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四)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未涉及强制性内容但调整较大的规划方案;
   (五)审议非重要地段的灯光工程、城市雕塑等构筑物设计方案,以及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市政管线、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方案;
   (六)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不得少于参加会议人员的一半。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个月内召开一次。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审议项目涉及跨部门的问题,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出席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专业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不少于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代表、镇(街)代表、公众代表、设计单位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设计理念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第十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是:
 (一)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明确每个项目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主题,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两天将议程和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书面或电子版)送达给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三)与会的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委员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四)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七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方案,按程序需上报市政府批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政府不予批准。通过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在三个月内提交完善方案报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经审议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方案的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未达三分之一以上,原则上不予受理方案的重大调整(除政策调整因素和规划建设需要外。重大调整指方案中规划设计条件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请假并说明原因。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表决意见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委员正式签署。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委员应妥善保管,在会后将会议资料全部交回,由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资格、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和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资格是: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关心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本市的实际情况,为本市居民或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外地居民;
 (四)承认和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
 第二十四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是:
 (一)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推选表,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上届市规划委员会2 两名以上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其次包括各协会、学会或联合会等)或其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填写推选表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成为委员的候选人;
 (四)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政府,经市政府按公平分配的原则遴选后,聘为委员。其名单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
    (六)委员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和委员证,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
 第二十五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规划委员会,并提出免去该委员资格的建议和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在规划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的社会责任:
 (一)委员必须向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委员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参与到规划过程中来;
 (三)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委员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众或个体的要求,应敦促修正与这些要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
    (五)委员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六)委员及与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责任:
 (一)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二)委员应保护和加强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无故作出错误的且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委员之间相处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
    (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市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委员应尽力帮助委员会的其他同事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自我责任:
 (一)委员应不断寻求和接受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二)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三)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四)委员必须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五)委员在其他专业的范畴内工作时,应尊重该专业的道德准则。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委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由市政府取消其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时,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修改草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通过,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台山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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