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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开展预售即预告登记工作的通知
  • 2024-05-29 16:37:23
  • 来源: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 【字体:    

台建〔202367



关于开展预售即预告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和不动产预告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与不动产预告登记衔接机制,以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就预售即预告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 购房人本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八章第十九条第二点中,增加关于预售即预告登记的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房屋预告登记: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购房人委托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但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应尽快向台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已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应明确告知购房人签订合同办理备案后即同步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发放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买受人可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者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粤智助政府自助服务机查询。

为更好地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交易环节的风险,请各房企认真贯彻落实好预售即预告登记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购房人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监管股(联系电话0750-5516611)或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0750-5592271)反映


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屋预告登记条款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1218






附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屋预告登记条款


  1. 合同备案与房地产登记

  1.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1. 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2. 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房屋预告登记: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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