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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2020〕151号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政务
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社会
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项目审批速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规定所指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且不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物品或危险品,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新建生产性配套仓库、物流仓库和厂房。
二、全面推行一站式无偿帮办服务,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或政府指定机构对上述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全流程无偿帮办服务,各项审批手续统一通过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工建平台)办理。
三、加强用地清单制成果运用,在用地清单中已明确相关指标要求或已开展区域评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或本市建筑用途管理相关规定的,无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工作。
四、建设单位在市工建平台申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时,除涉及重点区域道路两旁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外,只需提供项目工程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只对项目总平面图进行合规审查,不再对建筑单体设计进行审查。
五、建设单位凭在广东省数字化审图系统办理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受理凭证以及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施工许可办理资料的承诺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即可预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同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六、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审批阶段,建设单位通过市工建平台可并联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各自的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不通过,则不予施工许可;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通过,施工许可证审批不通过,建设单位再次申报时无须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一次申报,同时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等审批证照。
七、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并与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联办理。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污水达到我市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和动工后1个月内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给城管部门,即可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管部门依法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八、加快供水、供电接入服务,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方案稳定后,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由市工建平台自动向供水、供电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推送供水、供电接入申请信息,供水、供电企业主动联系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完成受理。
九、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工业园区办理以下范围内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的,不需办理规划、施工、占用挖掘道路、砍伐迁移树木等行政许可,施工方案稳定后推送交通运输、公安、城管等部门。达到接入条件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包括修复方案、修复承诺书等)推送城管部门,并负责按标准恢复道路、绿化。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范围:
1.供水:连接水管的管径不大于DN150,且距离现有供水水源接口不大于150米。
2.排水:日排水量不大于50吨,连接排水管的管径不大于DN500,且距离现有下水道接口不大于150米。
3.供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下(不含10千伏),报装容量不大于200千瓦,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
十、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十一、工业生产厂房和仓库无需建设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十二、落实联合验收制度,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联合验收中一次性完成。
十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或容缺后补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或容缺后补等惩戒措施。
十四、相关部门在办理符合高标准厂房质量标准、装配式评价标准等政府鼓励推广的工业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办理。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8月30日起执行。
附件:江门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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