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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企业和市民朋友: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的要求,根据新修改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之规定,遗失、灭失声明不再按原规定刊发声明15个工作日。
即日起,台山市范围内申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在台山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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