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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自然资源局通告
台不动产(登记)公字〔2024〕第401号
台山市人民法院送来(2023)粤0781执459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3)粤0781执45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注销被执行人徐粒文、朱瑞琼位于台山市台城彩虹路碧涛园3幢305房的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件,协助买受人岑国清完成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3007095号、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3007096号《房地产权证》
台国用(2013)第064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粤(2021)台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79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粤房地他项权证台山字第0113002544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我局将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要求,上述权属证件作废,为买受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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