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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不动产(登记)公字〔2024〕第336号
台山市人民法院送来(2023)粤0781执37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3)粤0781执3767号之十五《执行裁定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黄正达将位于台山市台城合新路10号202房的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件交还我局,协助买受人张春林完成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粤(2020)台山市不动产权第0030398号《不动产权证书》
粤(2020)台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22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请黄正达在见本通告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权属证件交到台山市台城龙华里34号台山市自然资源局。逾期不交回,上述权属证件作废,我局将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要求,为买受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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