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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台不动产(登记)公字〔2024〕第284 号
因证书失效,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期(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我局将依法注销以下不动产权证书。
公告单位: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5592271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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