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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2023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 2023-02-15 10:27:15
  • 来源: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 【字体: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范围: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

        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合并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2023年最低缴费基数为3954元,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本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四、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具体备案情形和手续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参保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补办理结算或者申请零星报销按照直接结算的待遇标准支付。

        未办理产前检查就医确认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或因参保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可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具体支付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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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生育津贴待遇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表格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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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相关经办业务    

       (一)产前检查就医确认。职工生育前应当事先在公布的提供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上选定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并办理产前检查就医确认手续。      

       (二)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或者生育津贴待遇、办理产前检查就医确认手续所需提供的材料,统一按照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清单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本宣传资料内容若与政策文件有出入或政策发生调整的,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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