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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标准
我市参保人按每人406元的标准缴费参加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按省的规定执行。
二、住院待遇标准
说明:
1.居民医保中,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降70%,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降80%,支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上述人员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可以享受零起付标准,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三、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保障基本医疗需求,调整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20元/年提高至350元/年。
2023年度我市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标准如下:
说明:
1.参加居民医保参保人只可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或我市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
2.年度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不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参保人门诊定点机构选定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需变更的,应在本年10月至12月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门诊定点机构。
四、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为进一步提高门诊特定病种待遇,2023年度对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将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病种由原来二类调整至一类待遇,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髓纤维化病种由原来三类调整至二类待遇,将肝硬化、活动性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乙型肝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强直性脊柱炎、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黄斑水肿、视网膜静脉则色所致黄斑水肿、脉络膜新生血管、银屑病病种共13个病种由原来四类调整至三类待遇,将C型尼曼匹克病、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肢端肥大症、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共6个病种由原来四类调整至二类待遇。
(二)2023年度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至75%。同时,调整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四类病种由原来540元/季度调整为900元/季度,三类病种由原来720元/季度调整为1500元/季度。
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说明:
1.居民医保参保人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的,取较高病种季度支付限额增加180元。
2.当季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能结转下季度使用。
3.特困供养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0%,若超过100%的按100%计算)。
4.禽流感疑似病例参保患者使用奥司他韦(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按药品费用9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需单独开处方和收费,奥司他韦药品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季度60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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