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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台山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
您好!2023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扣费期即将开始,如您既往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但因户籍迁出、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在学籍地参保、参加职工医保、死亡或其他个人原因不再继续选择在台山参加2023年居民医保,请于10月20日前到各镇(街)基层服务机构办理居民医保停保,或通过粤医保办理停保(可代他人停保,详见附件),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的,将按新一年度缴费标准由税务部门进行代扣代缴。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97号)规定,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发生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即2023年1月1日)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居民医保线上办理暂停参保办事指南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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