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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6日
附件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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