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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江医保发〔2021〕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rar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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