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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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09:33:35
- 来源: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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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 2022年江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台山市城区人民医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案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台医保处字〔2023〕第1号 |
违法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存在通过不合理用药、过度检查、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不合理收费、不合理检查的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台山市城区人民医院积极配合接受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清单的规定,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
处罚内容 | 责令台山市城区人民医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医疗保障基金11249.66元,并处造成损失金额一倍罚款11249.6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 | 执法主体名称 |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 2022年江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台山市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案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台医保处字〔2023〕第2号 |
违法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存在通过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的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台山市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配合接受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清单的规定,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
处罚内容 | 责令台山市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医疗保障基金1906.9元,并处造成损失金额一倍罚款1906.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 | 执法主体名称 |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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