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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我市认真开展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总体情况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40号)文件精神,落实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问题。
(二)2021年,根据《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救助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台财社﹝2021﹞36号)、《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台财社﹝2021﹞39号)、《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台财社﹝2021﹞64号)、《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台财社﹝2021﹞88号)和《关于2021年台山市本级部门预算的批复》(台财预﹝2021﹞9号)文件精神,中央和省下达我市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5038.57万元,市财政安排本年度本级医疗救助彩票公益金70万元,合计5108.57万元。全年预算执行数2053.58万元,实际执行数为2051.69万元,完成预算的99.91%。
(三)项目绩效目标
1.资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率达到100%。
2.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救助比例达到80%以上。
3.持续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4.强化医疗救助规范管理。
二、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市2021年度医疗救助工作情况,开展本年度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绩效自评结论
(一)评价得分
我市对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绩效评价指标进行本年度自评,评价得分为91.76分。
(二)评价结论
2021年度我市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40号)和《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江医保发〔2021〕42 号)文件精神,规范规范我市医疗救助管理工作,持续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系统结算和零星报销,较好地完成上级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要求。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产出
1.数量指标
(1)医疗救助对象人次规模。根据江府〔2019〕40号文件精神,我市已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及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已达到指标标准值。
(2)基金累计结余占筹集基金总额的比重。本年度上级下达我市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5038.57万元,市财政安排本年度本级医疗救助彩票公益金70万元,上年年末结转资金282.88万元,合计5391.45万元,该项目资金全年支出2053.58万元,其中我市财政局统筹使用专项资金,2021年优先使用2020年结转资金,故2020年结余资金为0,2021年结余资金为3337.87万元,基金累计结余占筹集基本总额65.34%,未达到指标标准值。
2.质量指标
(1)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年度限额内救助比率。根据江府〔2019〕40号文件精神,我市最低保障家庭成员范围内费用按照90%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人员范围内费用按100%比例进行救助,已达到指标标准值。
(2)符合资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资助参保政策覆盖率。根据江府〔2019〕40号文件精神,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已达到指标标准值。
3.时效指标
(1)一站式结算覆盖地区。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医保发[2019]39号)文件精神,我市做好一站式建设工作,随着国家医保平台于2021年4月底在我市上线,江门市外开通省内异地结算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范围,达到指标标准值。
(二)项目效益
1.社会效益
(1)医疗救助对象覆盖范围。根据江府〔2019〕40号文件精神,我市已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及低收入家庭成员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达到指标标准值。
(2)困难群众看病就医方便程度。我市建立“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后,全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已全面覆盖,实现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省内和跨省异地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已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由各市(区)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困难群众看病就医可及性明显提高,已达到指标标准值。
(3)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减轻程度。根据江府〔2019〕40号、江人社发[2018]567号文精神,我市已全面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等贫困人员医疗保障制度。一是资助参加医疗保险,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二是重点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已提高至90%以上,并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在2000元或以上的,给予二次医疗救助。三是精准扶贫人员在通过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后,剩余个人支付费用,由医疗保障精准扶贫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全额结算。极大减轻了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的经济压力,已达到指标标准值。
2.可持续性
对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影响、对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的作用。通过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后的医疗费用,有效地缓解了困难群众就医的经济压力,补充了社会救助及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对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影响、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作用成效明显提高,已达到指标标准值。
3.服务对象满意度
工作满意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发布、小册子、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多措并举,提高群众对医疗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同时,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市完善优化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未经审核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困难群众对经办服务的便捷程度满意度达85%以上,已达到指标标准值。
五、存在问题
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选点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未能实现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国家医保平台医疗救助报销管理模块功能不完善,存在无法登记、无法结算等问题,需工程师处理,降低审批效率。
六、有关建议
继续完善我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和国家医保平台医疗救助模块功能的建设和使用,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医疗救助服务,进一步减轻我市困难群众的就医压力,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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