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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6-10-17 03:01:58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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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征集意见稿)

                                                           

台山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征集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督办事宜。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台城街道、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督办事项,具体承担督办事项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政府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条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台城街道、各镇人民政府及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再由市安委办进行挂牌督办,及时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督办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

    ()隐患原因分析报告;

    ()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

    ()需列入督办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有关政府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加强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条   切实履行销号程序。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对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督办时限按督办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日。如在办理期限内未能完成督办事项的,应书面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重点督办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整治完毕后,有关政府应及时将隐患处理落实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以便及时在当地主流媒体和部门网站上子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并由台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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