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应急管理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您现在的位置 :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10-18 14:55:45 主题分类:
主题词:
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采集表
行政处罚信息采集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台山市维新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44078158********温嘉敏身份证4407811990********(台山大江)应急罚〔2023〕3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台山市维新玻璃工艺有限公司存在“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处罚,给予人民币125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1.252023/10/112099/12/302024/10/11广东省台山市应急管理局11440781MB2C935125广东省台山市应急管理局11440781MB2C935125
温嘉敏自然人身份证4407811990********(台山大江)应急罚〔2023〕4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台山市维新玻璃工艺有限公司“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处罚,决定对你(个人)给予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0.252023/10/112099/12/302024/10/11广东省台山市应急管理局11440781MB2C935125广东省台山市应急管理局11440781MB2C935125
刘洪自然人身份证5001011989********(台山大江)应急罚〔2023〕5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台山市维新玻璃工艺有限公司“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处罚,决定对你(个人)给予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0.252023/10/112099/12/302024/10/11广东省台山市应急管理局11440781MB2C935125广东省台山市应急管理局11440781MB2C9351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

中国·台山政府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