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应急管理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您现在的位置 :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2-13 17:21:07 主题分类:
主题词:
公共法律服务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二)




Q:    特定区域封锁的法律依据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疫情快速扩散的春运期间,及时采取有效的区域封锁措施有助于防控疫情。


Q:    哄抬口罩价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    行政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若发现商家的该种行为,可以及时拨打12315举报。


Q:    不配合疫情管理

A: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据传存在公民个人在检测过程中逃离医院、不配合检查等情况。事实上,本着对个人以及公众负责的态度,在疫情发生时,应该主动就医,积极配合管理,否则严重者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 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第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Q:    散播疫情谣言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    目前针对此次疫情,各种不实信息和谣言也充斥在网络和自媒体,比如喝高度酒可治疗肺炎、熏醋防病、烟花爆竹防病等言论,很多信息官方已辟谣。对于散布虚假谣言,法律对其也有惩治手段。

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Q:    旅游出行及退费问题

A:    关于旅游出行退费问题,相关部门已经有明确规定:

(一)2020年1月25日中国旅行社协会官方发布的消息,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按照文旅部(中国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要求,国内旅游团队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已于1月24日起停止。对于部分出境团队,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27日之前还可以继续出行,但27日之后包括出境团队在内的所有团队游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将全部暂停。游客和旅行社可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协商解决后续问题。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消息,自1月24日0时起,凡此前已购买火车票、客车票、船票、机票的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免收退票手续费。

公路、水路方面,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在道路水路客运站、道路水路客运联网售票平台等各渠道已购买道路水路客运班线客票的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售票单位应当予以免费办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同办理。铁路方面,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在车站、12306网站等各渠道已购买全国铁路火车票的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铁路部门均不收取退票手续费,购买铁路乘意险的一同办理。民航方面,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 ,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Q:    受疫情影响而出现的合同履行问题

A:    目前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在行使不可抗力的法定解除权力时,还要求及时通知对方并保留好证据。除合同法一般性规定外,还有其它特别的规定。

如服务合同类之旅游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    生产经营,病假及工资问题

A:    2020年1月25日广东省人社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来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为了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在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方面,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Q:    职员春节期间在隔离区无法返回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还专门下发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开除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Q:    因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患者而感染病毒的医护人员法律保护

A:    医务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的,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人社部门要全力以赴、认真及时地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Q:    取消公开活动相关法律问题

A:    自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省内各市根据一级应急响应的要求,作出相应预防措施。

1月25日广东省卫健委发布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限制人流密集、流动性大且通风不良的室内公共场所(如商场、影院、网吧、KTV等)开放。


(转载于江门司法公众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

中国·台山政府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