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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18-09-07 08:43:00 | 主题分类: | |
主题词: |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所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人员。
(二)责任追究内容
以上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应予以受理、许可的而不子以受理、许
可的;
2、未在规定成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告知办理结果的;
3、对资料不全的申请,未能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而致使当事人徒劳往返的;
4、对无权受理许可而明确告知理由的,或无权许可而越权实施许可的;
s、对展于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谈、拖延不办的
6、对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漏报或迟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履行取责中,有“吃、拿、卡、要”现象的
8、在办事或服务态度生硬、官辞粗鲁或进行讽刺挖苦的;
9、不按规定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规乱收费的;
10、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的;
11、因工作失误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
12、被新闻单位曝光或被上级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因行风问题引发群众上访的。
涉及上述内容属个人的则追究责任人责任;属个人和部门或单位的则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
1、发现一次有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如下处理:
(1)当事人所在股室进行教育
(2)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当年度发现两次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视情形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当事人所在股室或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取消当事人所在股室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相应扣减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奖
3、当年度发现3次及3次以上有贵任追究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或离岗待岗,或给子警告、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开除等相应行政处分;
4、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情形特别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处理
1、在局党组领导下,局长负总责;副局长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行
业、分管股室负责;局纪检组负责具体实施;
2、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自接报告一般在2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检举、控告人。其中特殊或复杂的问题处理答复不得超过60日;
3、责任追究由局纪检组调查核实或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党组同意后执行;
4、被责任追究人员有陈述权和申诉权,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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