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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8-30 11:31:4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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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的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图解:《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的办法(试行)》
台应急〔2022〕72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社会应急救援
力量奖励补助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效能,大力支持民间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在救援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应急力量,给予表彰或一定奖励。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补资金的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是指具备一定应急救援能力,在台山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登记业务范围包含应急救援业务,由相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指导管理,主要在台山市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从事应急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相关部门设立社会应急救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救援行动以及有关培训、竞赛活动等方面的奖补。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补资金来源于上级补助及市财政拨款,年度奖补资金总量不超过20万元;年内分“一事一议”和年终评选两项组织实施,各项年度预算分别为10万元;对单支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年度奖补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在年度应急救援中表现优秀的社会应急救援集体,可依法授予“台山市社会应急救援勇士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推荐的勇敢志愿者,可依法分别授予“英勇志愿者”“大勇志愿者”以及“义勇志愿者”等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奖章。其中,在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救援行动中,表现特别优秀的授予“英勇志愿者”;在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救援行动中,表现较为优秀的授予“大勇志愿者”;年度内参加过3次以上社会应急救援行动,表现较好的授予“义勇志愿者”。
第四条 申请年度社会应急救援专项奖补的,应在次年5月前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登记注册证书;
(三)对照《台山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评估指标体系》规定形成的自评报告;
(四)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补的,应参照前款规定提供第(一)、(二)、(四)项资料。
第五条 荣誉称号申报流程:
(一)填写市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申请表格(个人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推荐填报);
(二)在应急救援活动中表现优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社会公示;
(四)市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具有职权的机关授予。
社会应急救援专项奖补的申请流程与前款规定一致。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奖补申请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组织民政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台山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七条 评估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分值≥90分)、良好(90分>分值≥80分)、合格(80分>分值≥60分)、不合格(分值<60分)。
评估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分等次予以奖补;评估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不予奖补。具体奖补标准视当年实际制定。
第八条 对年度社会应急救援专项奖补申请,有关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延期,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台山市内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以及接受市应急管理部门、市海上搜救中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的指令赴台山市外参与应急救援、培训、竞赛等活动的,可即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奖补资金,市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办理。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引导扶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新政策和我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展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相关评估指标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个人福利、奖金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取消奖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以及提请有关机关剥夺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9日。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台山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台山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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