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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8-30 11:31:41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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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解读: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的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图解:《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的办法(试行)》

台应急〔2022〕72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印发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社会应急救援

  力量奖励补助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效能,大力支持民间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在救援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应急力量,给予表彰或一定奖励。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补资金的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是指具备一定应急救援能力,在台山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登记业务范围包含应急救援业务,由相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指导管理,主要在台山市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从事应急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相关部门设立社会应急救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救援行动以及有关培训、竞赛活动等方面的奖补。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补资金来源于上级补助及市财政拨款,年度奖补资金总量不超过20万元;年内分“一事一议”和年终评选两项组织实施,各项年度预算分别为10万元;对单支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年度奖补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在年度应急救援中表现优秀的社会应急救援集体,可依法授予“台山市社会应急救援勇士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推荐的勇敢志愿者,可依法分别授予“英勇志愿者”“大勇志愿者”以及“义勇志愿者”等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奖章。其中,在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救援行动中,表现特别优秀的授予“英勇志愿者”;在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救援行动中,表现较为优秀的授予“大勇志愿者”;年度内参加过3次以上社会应急救援行动,表现较好的授予“义勇志愿者”。

  第四条 申请年度社会应急救援专项奖补的,应在次年5月前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登记注册证书;

  (三)对照《台山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评估指标体系》规定形成的自评报告;

  (四)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补的,应参照前款规定提供第(一)、(二)、(四)项资料。

  第五条 荣誉称号申报流程:

  (一)填写市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申请表格(个人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推荐填报);

  (二)在应急救援活动中表现优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社会公示;

  (四)市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具有职权的机关授予。

  社会应急救援专项奖补的申请流程与前款规定一致。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奖补申请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组织民政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台山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七条 评估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分值≥90分)、良好(90分>分值≥80分)、合格(80分>分值≥60分)、不合格(分值<60分)。

  评估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分等次予以奖补;评估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不予奖补。具体奖补标准视当年实际制定。

  第八条 对年度社会应急救援专项奖补申请,有关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延期,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台山市内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以及接受市应急管理部门、市海上搜救中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的指令赴台山市外参与应急救援、培训、竞赛等活动的,可即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奖补资金,市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办理。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引导扶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新政策和我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展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相关评估指标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个人福利、奖金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取消奖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以及提请有关机关剥夺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9日。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台山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台山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评估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项目

分值

评估要点

评分标准

1

场所设置

10分

在台山辖区内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训练场地。

1.具备办公条件得 2 分,有值班室得 2 分;  2.设置专用器材装备库得 2 分;            3.具备室外训练场地得 2 分,室内训练场地 得 2 分。

2

制度建设

10分

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1.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日常管理、应急值守、指挥调度、装备管理、战勤训练、后勤保障、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得 3   分,每少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2.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得 3 分。 3.严格落实有关制度,得 4 分,每发现 1 处 扣 0.5 分,扣完为止。

3

能力建设

10分

加强管理,提升队伍应急救援能力和服务社会水平。

1.有严格的队员准入(出)机制,每年定期开展队员能力评估及健康体检,得 2 分;                   2.有年度工作安排和年度训练计划,得 2 分; 3.每人次取得应急救援员、绳索救援、地震 救援、水域救援、无人机执照等专业救援证 书得 0.2 分,累计得分不超过 3 分;         4.队伍人数30人以下得 1 分,30-99人得 2 分,100人以上得 3 分。

4

工作成效

30分

积极参加与应急救援有关的社会志愿活动。

1.年度参与应急演练 29 人次以内得 2 分, 30-59 人次得 4 分,60 人次以上得8 分;    2.年度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受益人数 500 人以 内得 4 分,500- 1999 人得 6 分,2000 人以上 得 10 分;

3.年度参与应急救援 100 人次(或船艇10艘次)以内的得 6 分,100- 199 人次(或船艇20艘次)得 8 分,200 人次(或船艇30艘次)以上得 12 分。

序号

指标项目

分值

评估要点

评分标准

5

指挥调度

30分

服从指挥调度。

1.接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市海上搜救中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指令的指挥调度得 10 分,否则不得分; 2.按照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市海上搜救中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的要求完成队伍集结并到达指定位置得 10 分,否则不得分;

3.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发挥作用明显得 10 分,否则不得分。

6

台账管理

10分

完备各类工作台账。

1.各项管理台账健全,得 3 分,缺 1 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

2. 队员评估记录完整,得 1 分;3. 队内培训记录完整,得 1 分; 4. 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记录完整,得 1 分;   5.参加应急救援活动记录完整,得 4 分,缺 1 次扣 0.5 分,扣完为止。

以上总分

100 



7

加分项

1.参加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救援行动1次加 8 分,参加重大突发事件救援行动 1 次加 5 分,参加较大突发事件救援行动 1 次加3分; (备注: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有关分级标准确定)

2.受到台山市人民政府、江门市直部门表彰或批示表扬1次加3分,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省厅部门表彰或批示表扬1次加5分,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部委表彰或批示表扬1次加8分,同一表彰或表扬事项以最高表彰或表扬为准,不累加;

3.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1次加1分,市县级媒体报道1次加 0.5 分, 同一事项报道以最高级别报道为准,不累加。

8

减分项

1.在培训、训练、演练、救援中发生安全事故 1 起扣 10 分; 

2.在参与现场救援获取的救援信息,未经许可擅自对外公开1 起扣 10分;

3. 不服从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指挥调度 1 起扣 5 分;

4.没能按照要求集结并到达指定位置 1 起扣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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