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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0-08-12 17:08:26 | 主题分类: | |
主题词: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营造公平、公开、公正、廉洁的政务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分工
(一)行政许可业务部门为行政审批服务股,集中受理全局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申请事项,统一制作发出经审批同意的有关证照及备案文件。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按照股室职能,对已受理的相关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呈批,并妥善保管相关的申请事项资料。
(三)局行政许可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许可进行审核批准。
二、运行机制
(一)实行“一站受理、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
(二)申请人持有相关资料到行政审批服务股进行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备案)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并发给受理回执。
(三)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分类录入电脑。
(四)行政审批服务股确定受理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组织2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工作人员(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及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如实提出核查意见,指导申请企业将安全生产隐患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能继续下一步审批流程。
(五)申请事项经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合格后,由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进行核准把关,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申请事项属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必须提交局行政许可审批领导小组开会讨论通过。对批准同意许可(备案)决定的事项,应当在法定办理时限内颁发许可证书(备案回执);对作出不予许可(备案)决定的,应当在法定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六)对于由省、江门市局出具许可证书(备案回执)的申请事项,按上述程序办理,行政审批服务股转交我局签署意见后的资料给申请人,再由申请人自行到省、江门局办证大厅办理。
(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由本局作出最终审批决定的,须局主要领导签发或授权分管领导签发;由本局作出初核意见,须局主要领导签发,其中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提交局行政许可审批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八)由本局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统一由行政审批服务股发出,并抄送各镇(街)安监局及相关职能部门。
(九)行政审批服务股应每月对受理的申请事项和发出的证照进行分类汇总,定期报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十)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必须按照法定期限内办结。
三、工作纪律
(一)受理窗口部门及相关业务人员严格遵守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程序,做到热情周到、廉洁自律、公平公正,确保审批工作正常、有序运行。
(二)业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拖延或“吃、拿、卡、要”等现象。
(三)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经办人要一次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依据、应具备的条件、所需材料和注意事项等。
(四)规范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以及作风生硬;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现象发生。
(五)坚持勤政廉洁,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和廉政纪律规定,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礼物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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