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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应急管理局现曝光2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7日,台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山市某家居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除尘系统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该单位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打磨车间除尘系统干式巷道式构筑物除尘风道使用。并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台山市某家居店存在除尘系统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违法行为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的相关标准,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12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粉尘涉爆企业采用砖混材料等构建的干式巷道作为除尘风道时,容易产生积尘。积尘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内,它们与氧化物和易燃粉尘共存时,便发生分解,由氧化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随之释放出大量的燃烧热。由于其化学反应速度极快,瞬间传播于整个混合粉尘空间,以热传导和火焰的方式传给附近悬浮的或被吹扬起来的粉尘,这些粉尘受热汽化后使燃烧循环地进行下去,随着每个循环的逐次进行,通过剧烈的燃烧,就会形成爆炸。通过查处这类型案件,有效督促各粉尘涉爆企业,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照“粉六条”内容严格落实自查自纠,注重细节管理,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5日,台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山市某橱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同建筑物除尘系统互联互通、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房、调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暂时停止打磨车间、喷漆车间除尘系统,喷漆房、调漆房的使用。并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台山市某橱柜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同建筑物除尘系统互联互通;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房、调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台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的相关标准。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贰万柒千伍佰元(¥27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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