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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1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三)
  • 2023-11-27 16:00:36
  • 来源: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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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现曝光1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9日,台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台山市某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项目建设。并于2023年2月14日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台山市某钢铁有限公司存在“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台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的相关标准,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项目建设,并处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对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此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其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设施,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具有直接的影响,为建设项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通过查处这类型案件,能有效确保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及时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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