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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台山市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生产各种型号钢筋弯切机各种型号离心泵的企业。台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生产公司存在“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属于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落实整改,同时,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依据及罚则: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案例2
台山市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生产加工电镀各种规格电风扇、灯饰等电器产品的零配件的企业。台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生产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属于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公司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员工的现场作业,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可上岗作业。同时,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依据及罚则: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案例3
台山市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是一家生产、销售:五金制品、塑料制品、纺织品、藤制品、家具及其配件、电镀加工;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台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生产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属于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公司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员工的现场作业,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同时,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依据及罚则: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4
台山市某烟花爆竹商店是一家零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台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制存放量” 的问题。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有关规定,该单位“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制存放量” 属于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单位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限量储存经营的行为。同时,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依据及罚则:该单位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案例5
台山市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船舶制造的公司,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限空间(双层船底)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双层船底)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属于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落实整改。同时,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依据及罚则: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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