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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台山市“1 3”清单事项录入表 |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行政强制对象 | 行政强制措施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事权来源 | 权属划分 | 权属说明 |
市级和县级共有事项 | |||||||
1 |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有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实施)第四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消毒处理的 | 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股、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主席令第17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 |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封闭、封存或暂停销售。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股、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主席令第17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 | 医疗机构 |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股、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发布,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实施)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 | 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 | 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实施)第六十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6 | 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 | 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股、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发布,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7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7 | 突发事件现场 | 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卫生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5月9日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8 |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 | 依职责采取控制措施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卫生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5月9日实施)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9 |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卫生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37号,2003年11月7日实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0 |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卫生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1 | 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 |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04年11月12日实施)第四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市级单独行使事项 | |||||||
县级单独行使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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