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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责任制
  • 2017-12-15 07:33:1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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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务公开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执法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所主管领导对本所执法事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事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  各股室负责人负责对本股室职责范围执法事务公开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股室执法事务公开内容须经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才可予以公开。

    第四条  对在推行执法事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对不认真推行执法事务公开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或拒不执行的执法事务公开工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条  本所的执法事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所执法事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为:

   (一)在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

   (二)通过政府信息网公开。

   (三)设立执法事务公开投诉信箱、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四)通过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报导公开;

   (五)各种会议(职工座谈会、职工大会)。

 

执法回避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办理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四)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卫生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回避:

   (一)本人是执法行为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执法行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执法行为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科室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两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五条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股室负责人决定;股室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分管领导决定;所分管领导回避由所长决定;所长回避由所务会决定;科级以上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

    第六条  需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执法检查、调查、讨 论、审核、听证、处理决定、送达程序,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不得查看有关案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或情节的,应视情况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申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

    (二)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作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后,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并得到批准后,行政执法人员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行政执法的。

 

执法礼仪规范制度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仪表和语言准则。

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正。

二、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

(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受理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三)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四)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规定;

(五)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

三、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一)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敬礼或致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依法有序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五)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四、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公务员仪表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

五、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

六、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仪容方面应当做到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不得纹身、化浓妆、染彩色指甲;不得佩带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

七、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体态举止方面应当做到:站姿应当挺胸、收腹,不得勾肩搭背;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饮酒、打架斗殴。

八、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

九、对待服务对象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十字文明执法规范用语:

(一)接听电话、接待群众规范用语:

1.您好,××(单位名称),请问您有什么事?

2.请进,您好,您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

3.请稍等,我给您查(找)一下;

4.对不起,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机关咨询(反映);

5.您要找的人暂时不在,请您稍后再来电话或者等他回来,我让他给您回电话,方便的话,我也可以代为转达;

6.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下了,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在×日内给您回复;

7.再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随时打电话(或再来)。

(二)接待办事人员规范用语:

1.您好,请问您要办什么事?

2.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程序办理,这是我们印制的告知单,请您按照告知单上的内容准备材料。

3.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可以办理,请稍候。

4.您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材料名称或份数),请您补齐后再来。

5.您的材料我们收下了,这是受理凭证,请收好,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日内通知您办理结果。

6.对不起,您要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到××机关办理。

(三)执法检查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机关的执法人员×××、×××,今天要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

2.请您出示××证件、材料。

3.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就××问题向您询问,请您如实回答,您听清楚了吗?

4.您好,这是《卫生监督意见书》,请您在×月×日到×地就××情况接受我们的调查,并提供××材料。

5.请您核对检查(询问、调查)笔录,如无误,请您在此处签署“以上笔录我看过,记录属实”的意见和您的名字和日期,如有误,我们将予以更正。

6.通过检查,我们发现您(您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请在×日内予以改正,我们将根据调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四)处罚、送达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机关的执法人员×××、×××,您的××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关于××的规定,根据《××法》第×条第×款规定,我们拟对您作出××处理,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您可以在×日前向我机关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您好,这是《××执法文书》,请您收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谢谢合作。

3.您好,这是《××执法文书》,由于您拒绝签字接收,依照法律规定,这是×××,我们将请他作为见证人,通过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4.您好,这是《××缴款书》,请收好,并在××日内到××银行交纳罚款(收费),逾期不交,我们将对您作出××的处理。

(五)强制措施规范用语:

您好,为了查清××案情,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抽样取证),这是《××执法文书》和《物品清单》,请您核对,如无误,请签字,我们将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谢谢您的配合。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

一、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各股室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逐级负责制与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制。各业务股室股长(主任)是直接执法责任人,各岗位的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的执法责任人。参与特定监督执法的,直接承办具体监督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的是共同责任人;具体监督行为审核人是审核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人是批准责任人。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监督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三、各股室按照各自所负的监督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并将本股室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

四、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需技术鉴定的要进行技术鉴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六、办公室负责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日常工作,按一年两次对各股室履行监督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有:

(一)一、二、三、四、五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卫生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结案率、准确率;

(三)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实施情况及准确率;

(四)行政收费情况;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六)有无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

(七)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及维持率。

上述考核内容纳入股室监督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卫生监督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经考核,对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股室和监督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行为是指我所卫生监督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程序和实施的规定,经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并因此损害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有过错行为的责任人员,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一)过错范围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级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的行政行为。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过错:

1)违反法定管辖的;

2)违反规定应当受理、办理而不予以受理办理的;

3)违反审批、处罚权限和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4)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售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未经批准,超越案件审理权限的;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

8)随意查扣、没收物资;

9)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10)依法执行而不执行的;

1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1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3)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改变行政处罚幅度的;

14)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5)符合听证复议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或复议,应予组织听证或复议而不组织听证或复议的;

16)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17)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18)违反有关规定给当事人、单位造成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过错责任划分

1、由本单位实施而造成过错的,所长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所长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应职能股长负第一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案件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2、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证据失实或提供假证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负全部责任。

3、应当报请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负全部责任。

4、报请审批的事项,审批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5、职能股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审批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

6、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批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批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7、虽经审批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批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8、行政行为经集体讨论或合议决定,主持人按多数人意见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和多数意见成员共同负主要责任;主持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负主要责任。

9、作出行政行为的承办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负全部责任。

(三)过错责任追究

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区别对待,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1、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1)批评教育或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2)取消评选优秀资格;

3)通报批评;

4)一年内不予升职升级;

5)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6)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7)待岗并给予一定时间考察期;

8)调离执法岗位;

9)辞退;

10)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上处理可以单处或并处。

3、追究过错责任方式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制度执行。重大过错责任报市卫生局研究决定追究方式。

4、需给予过错责任人纪律处分的,由所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报市卫生局纪检部门及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5、本制度未列入应追究过错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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