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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2017-10-11 01:58:3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 【字体:    

当事人:王国勇,男,汉族,33岁,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故陵镇桃坪村13组31号,现住台山市赤溪镇田头铜鼓钦头村市场,身份证号:500235********2898,联系电话:136****9686。

    本机关依法查明王国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未经批准擅自在台山市赤溪镇田头铜鼓钦头村开办“川渝诊所”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时间自2011年始至2017年8月11日,查明违法所得70元。以上事实有1.2017年8月1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2017年8月1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十二张;3.2017年8月11日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台卫医证保决〔2017〕13、14号);4.2017年8月11日制作的秦敏林、王国勇的询问笔录各一份;5.《卫生监督意见书》原件(2013年8月22日和2016年6月22日)各一份为证。王国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没收药品和器械,3.罚款39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详见《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王国勇取得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且行医地点已清空,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均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王国勇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卫医罚[2017]08号)。请王国勇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人:伍玉玲,电话:0750-5559836,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股。

特此公告。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1.物品清单

2.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附件1

台卫医罚[2017]08《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附件)

物品名称

数量

(单位)

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生产日期及批号

备注

注射用头孢哌酮舒巴钠

7

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3-14

170356

酚氨咖敏片

3

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

2016-12-26

161213

阿莫西林胶囊

1

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

2017-3-21

170322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12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2017-4-25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6

湖南平安医械科技有限公司

170604

C型输液器

2

冀州市铭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医疗药物一批

5

公斤

以下空白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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