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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伟宁(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3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谭桥田头屋村69号;身份证号码:440923********4013;联系电话:158****4440。)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未经批准擅自在台山市端芬镇上泽圩97号独立从事口腔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时间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21日,非法所得100元。陈伟宁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且为非医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没收非法所得100元;2.没收器械(牙椅1台、空气压缩机1台、消毒柜1台、牙镜5个、探针和牙钳共15个、牙镊5个);3.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且行医地点已清空,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卫医告[2018]06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享有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陈惠玲,电话:0750-5581670。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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