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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邓建高,男,汉,33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周江镇黄华村华西,身份证号:441424********4219,联系电话:158****0118。
本机关依法查明邓建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未经批准擅自在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怡景市场139号开办台山市大江镇公益邓建高口腔诊所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时间自2016年12月始至2018年10月,违法所得无法查明。以上事实有1.2018年10月3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2018年10月3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八张;3.2018年10月31日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台卫医证保决〔2018〕51、52、53号);4.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9日制作邓建高的询问笔录各一份;5.《深圳市贝佳义齿有限公司设计单》(NO:0034251)原件一份;6.名片原件两张为证。邓建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2从轻裁量的规定,决定予以邓建高:1.没收药品和器械(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压缩机1台、消毒柜1个、牙托30个、托盘5个、方盘1个、牙科手机8个、牙镜7个、牙镊5个、探针17个、牙钳5个、手术钳1个、牙铤4个、电子血压计1个、固光机1台、药品1批),2.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详见《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邓建高取得联系(当事人离开本市且行医地点清空,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邓建高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卫医罚〔2019〕6号)。请邓建高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人:陈惠玲,电话:0750-5581670,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
特此公告。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1月28日
附件:1.物品清单
2.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
附件1
物 品 清 单
(台卫医罚〔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附件)
物品名称 | 数量 (单位) | 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 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 生产日期及批号 | 备注 | |
牙科综合治疗椅 | 1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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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 | 1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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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柜 | 1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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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托 | 30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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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盘 | 5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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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盘 | 1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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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手机 | 8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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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镜 | 7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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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镊 | 5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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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针 | 17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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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钳 | 5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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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钳 | 1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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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铤 | 4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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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血压计 | 1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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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光机 | 1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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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1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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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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