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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玉灵,男,汉,53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新联村大章上村潮德楼,身份证号:441424******1579,联系电话:137****2112。
本机关依法查明陈玉灵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未经批准擅自在台山市深井镇河西村委会围仔村出租屋开办口腔诊所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时间自2017年6月始至2018年10月,查明违法所得2200元。以上事实有1.2018年10月1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2018年10月1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六张;3.2018年10月18日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台卫医证保决〔2018〕35、36、37号);4.2018年10月18日制作陈玉灵的询问笔录一份;5.《粤华丽冠义齿制作指示单》(NO:0006948)原件一份;6.《收据》 (0055478、0055479、0055480)原件共五张为证。陈玉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2从轻裁量 的规定,决定予以陈玉灵:1.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2.没收药品和器械(外观标识为造牙树脂Ⅱ型1瓶、外观标识为牙科分离剂1瓶、外观标识为义齿基托树脂Ⅱ型1瓶、外观标识为义齿基托树脂Ⅰ型1瓶、外观标识为牙科模型蜡1盒、外观标识为聚羧锌水门汀1盒、外观标识为玻璃离子体水门汀1盒、外观标识为牙科石膏1袋、复色合成树脂牙1盒、牙钻2个、托盘1个、镊子1个、牙椅1张),3.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详见《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陈玉灵取得联系(当事人离开本市且行医地点清空,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陈玉灵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卫医罚〔2019〕5号)。请陈玉灵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人:陈惠玲,电话:0750-5581670,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
特此公告。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1月28日
附件:1.物品清单
2.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
附件1
物 品 清 单
(台卫医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附件)
物品名称 | 数量 (单位) | 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 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 生产日期及批号 | 备注 | |
外观标识为造牙树脂Ⅱ型 | 1瓶 | / | 上海新世纪齿科材料有限公司 | 20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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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标识为牙科分离剂 | 1瓶 | / | 上海新世纪齿科材料有限公司 | 2017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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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标识为义齿基托树脂Ⅱ型 | 1瓶 | / | 上海新世纪齿科材料有限公司 | 2018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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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标识为义齿基托树脂Ⅰ型 | 1瓶 | / | 上海新世纪齿科材料有限公司 | 2016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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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标识为牙科模型蜡 | 1盒 | / | 上海青浦齿科材料厂 | 2016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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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标识为聚羧锌水门汀 | 1盒 | / | 上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齿科材料厂 | 201506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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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标识为玻璃离子体水门汀 | 1盒 | / | 常熟尚齿齿科材料有限公司 | 20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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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标识为牙科石膏 | 1袋 | / | 上海迪繁贸易有限公司 | 20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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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色合成树脂牙 | 1盒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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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钻 | 2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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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盘 | 1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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镊子 | 1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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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椅 | 1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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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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