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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2018-10-25 02:26:4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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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台山市丽人医院门诊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登记号:44078167521210817D2112;法定代表人:罗志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50302********003X;主要负责人:赵瑛,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11223********70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4WD5YG5H,地址:台山市台城环市东路49号之二;联系电话:5963120。

本机关依法查明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于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有人冒充罗菲菲在处方发药处签名,存在病历书写不真实行为,且逾期不改正。以上事实有1.2018年7月3日现场笔录一份;2.2018年7月3日拍摄的执法照片四张;3.2018年7月11日制作的汤伟鹏询问笔录一份;4.2018年9月10日制作的谢梅玉询问笔录一份;5.2018年9月13日制作的梁业青询问笔录一份;6.2018年4月26日《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一份;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8.赵瑛、黄振芹执业证明材料和汤伟鹏、谢梅玉和梁业青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9.2018年6月27日至7月2日的处方笺复印件共十一张为证。台山市丽人医院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详见《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台山市丽人医院门诊部的负责人取得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且行医地点已清空,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被退件或非本人签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台山市丽人医院门诊部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卫医罚[2017]08号)。请台山市丽人医院门诊部负责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人:陈惠玲,电话:0750-5581670,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

特此公告。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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