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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伟宁(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3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谭桥田头屋村69号;身份证号码:440923********4013;联系电话:158****4440。)
本机关依法查明陈伟宁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未经批准擅自在台山市端芬镇上泽圩97号独立从事口腔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时间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21日,非法所得100元。以上事实有1.2018年3月2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2018年3月2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七张;3.2018年3月21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登记保存的物品;4.2018年3月21日制作的陈伟宁询问笔录一份。陈伟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非法所得100元;2.没收器械(牙椅1台、空气压缩机1台、消毒柜1台、牙镜5个、探针和牙钳共15个、牙镊5个);3.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详见《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陈伟宁取得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且行医地点已清空,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陈伟宁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卫医罚﹝2018﹞06号)。请陈伟宁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人:陈惠玲,电话:0750-5581670,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
特此公告。
附件:1.物品清单
2.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27日
附件1
物品清单(台卫医罚[2018]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附件)
物品名称 | 数量 (单位) | 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 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 生产日期及批号 | 备注 |
牙椅 | 1 | 台 | / | / | / |
口腔压缩机 | 1 | 台 | / | / | / |
消毒柜 | 1 | 台 | / | / | / |
牙镜 | 5 | 个 | / | / | / |
探针、牙钳 | 15 | 个 | / | / | / |
牙镊 | 5 | 个 | / | / | /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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