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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台山市“1 3”清单事项录入表 |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调整后)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事权来源 | 权属划分 | 权属说明 |
市级和县级共有事项 | |||||||
1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发[1987]2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发[1987]2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2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6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2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7 |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2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8 |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9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0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发[1987]2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1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2 |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3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发[1987]2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4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九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5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6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7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8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9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七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0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辖区内跨区集中式供水单位。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1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三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2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第六条第二款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辖区内高校及中等职业类学校。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3 | 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六条第一款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辖区内高校及中等职业类学校。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4 | 学校为学生设置厕所不符合国家规定,无洗手设施,寄宿学校无学生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辖区内高校及中等职业类学校。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5 |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饮用水不充足、不符合卫生标准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七条第二款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辖区内高校及中等职业类学校。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6 |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发生伤害事故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第十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辖区内高校及中等职业类学校。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7 | 学校不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不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实施)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辖区内高校及中等职业类学校。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8 |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使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实施)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辖区内高校及中等职业类学校。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9 |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和定期进行体检,未加强卫生防护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实施)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三款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辖区内高校及中等职业类学校。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0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用品、保健用品达不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 警告;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辖区内高校及中等职业类学校。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1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辖区内高校及中等职业类学校。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2 |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 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3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 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4 | 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 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5 | 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 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6 | 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艾滋病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 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7 | 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 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8 |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 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9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 通报批评;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0 | 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 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1 | 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2 | 违反有关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得行为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3 |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4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2006年3月1日实施)第六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5 |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直、蓬江区、江海区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6 | 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7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8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9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0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1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2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3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4 |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5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6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7 | 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8 |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9 |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 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60 | 采供血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警告;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61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62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直、蓬江区、江海区。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63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源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第六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64 |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三条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第六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65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三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66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67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 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68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69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 警告;罚款;提请责令停建、关闭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70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八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71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72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73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7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75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5月12日发布,卫生部令第35号,2003年5月1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76 | 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77 | 有关单位和人员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直、蓬江区、江海区。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78 | 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79 |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80 | 单采血浆站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一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81 | 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一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82 | 单采血浆站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一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83 | 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二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84 | 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二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85 |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二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86 |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二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87 |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二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88 | 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二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89 |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二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90 | 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91 | 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92 | 单采血浆站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08号,1996年12月3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93 | 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94 |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95 |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96 |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97 | 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98 |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99 | 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00 | 单采血浆站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01 | 单采血浆站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02 | 单采血浆站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03 | 单采血浆站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04 | 单采血浆站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05 |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四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06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五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07 |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08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09 | 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10 | 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11 |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12 |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13 | 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14 | 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15 | 血站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16 | 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17 | 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18 | 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19 | 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20 | 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21 | 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22 | 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23 | 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24 | 血站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25 | 血站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26 | 血站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27 | 血站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28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29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二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30 | 非法采集血液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31 |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32 |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33 | 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34 | 医疗机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35 | 医疗机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36 | 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37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38 | 医疗机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39 | 医疗机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40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41 |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六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42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七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43 | 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44 | 使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45 | 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第(三)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46 | 医疗机构经《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逾期仍不改进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47 | 生产、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未经检测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48 | 生产、进口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49 | 伪造、涂改、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50 | 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或者娱乐用品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51 | 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52 |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53 | 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54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55 |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56 |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57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58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59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60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61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62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二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63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二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64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65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66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二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67 | 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二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68 | 医疗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三条第(五)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69 | 医疗机构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70 |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中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五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71 |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中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五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72 | 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五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73 | 医疗卫生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六条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74 |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七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75 |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十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76 | 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十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77 | 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78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79 | 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80 | 医疗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81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三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82 |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 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83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84 | 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不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85 | 对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输液瓶回收利用用于原用途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86 | 不按规定处置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产妇胎盘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87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88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五条、第五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89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以及医疗器械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五条、第六条第一款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90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五条、第六条第二款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91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92 |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五条、第八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93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五条、第九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94 |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三十四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直、蓬江区、江海区。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95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直、蓬江区、江海区。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96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直、蓬江区、江海区。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97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1.《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六条 。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八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直、蓬江区、江海区。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98 |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十三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199 |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00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01 |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02 | 医疗卫生机构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03 |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04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05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 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06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 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07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 | 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08 | 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 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09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10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11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12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13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14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 | 警告;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二条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15 |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 警告;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二条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16 |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0年7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17 | 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 |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18 |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19 | 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20 |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的 | 警告;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二条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21 | 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许可证 | 撤销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粤卫[2003]46号)第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22 | 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23 |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24 |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 | 对医疗机构: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25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26 | 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 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27 | 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 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28 | 医务人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 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29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 责令其停止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三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30 |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31 |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 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32 |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33 |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34 | 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三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35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行医的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36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二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37 |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38 |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 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39 |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40 |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41 |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卫生部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42 |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卫生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43 |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卫生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44 |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第37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45 | 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第37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46 | 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第37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47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第3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48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第3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49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第3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50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第3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51 |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第37号令)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52 |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罚款;责令停业整改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第37号令)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53 |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复查实验检测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54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七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55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筛查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七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56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七条第(三)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57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七条第(四)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58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 | 通报批评;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59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 | 通报批评;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60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通报批评;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61 |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62 |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63 | 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 | 警告;罚款;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64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 警告;罚款;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65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医疗广告 | 警告;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66 | 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67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68 |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69 | 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70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71 |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72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73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 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74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 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75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 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76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77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78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 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79 |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80 | 医师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81 | 医师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82 |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八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83 | 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84 | 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85 | 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86 | 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87 | 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88 | 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89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90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91 | 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92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93 |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94 | 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 警告,暂停有关责任人员执业活动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95 | 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 警告,暂停有关责任人员执业活动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96 | 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 警告,暂停有关责任人员执业活动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6月3日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97 | 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 警告,暂停有关责任人员执业活动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98 | 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 警告,暂停有关责任人员执业活动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299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00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01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02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03 |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04 |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没收违法所得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05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 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06 | 医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 |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07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08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09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10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11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12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13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14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15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16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十)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17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18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19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20 |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21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22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23 |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24 |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25 |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26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27 |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28 |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29 | 医疗机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发生一般放射事故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1.《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30 | 医疗机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发生严重放射事故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1.《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31 | 医疗机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发生重大放射事故 | 罚款;吊销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1.《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32 |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33 | 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过期或者超许可登记范围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34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35 | 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36 | 放射工作单位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37 | 放射工作单位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38 | 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39 |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40 | 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提请责令关闭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41 | 放射工作单位对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提请责令关闭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三条第(六)项、第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42 | 放射工作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提请责令关闭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43 | 放射工作单位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提请责令关闭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44 | 放射工作单位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提请责令关闭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45 | 放射工作单位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提请责令关闭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46 | 放射工作单位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提请责令关闭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47 |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条、第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48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49 |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50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51 |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52 |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53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54 | 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55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 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56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57 | 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58 |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中医药条例》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 第374号)第三十二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59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 第374号第三十三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60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 第374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61 | 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 |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62 | 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卫生部令第12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63 | 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卫生部令第12号)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64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卫生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65 | 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 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卫生部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66 | 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卫生部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67 |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 | 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三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68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 警告;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69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 警告;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70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 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71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 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72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73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 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74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 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75 |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76 |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77 |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78 |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79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 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80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81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82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83 | 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 |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84 | 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第(五)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85 |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 责令停止有关活动;警告;吊销资格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86 |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责令停止有关活动;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87 |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88 |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 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89 |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 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90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 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91 |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 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第(五)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92 |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 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第(六)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93 |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 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第(七)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94 |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第(八)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95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 吊销资格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96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二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97 |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 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98 |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 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399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00 |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01 |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 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02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 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03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 警告;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04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05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06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五)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07 |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08 |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五十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09 |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五十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10 |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五十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11 |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五十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12 | 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 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五十一条.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13 | 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发布涉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的医疗广告 |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五十二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1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规定,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15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规定,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16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规定,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17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规定,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18 | 医疗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19 | 医疗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规定,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20 | 医疗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规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21 | 医疗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22 | 医疗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规定,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23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24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25 | 执业医师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26 | 中外各方未经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 | 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27 |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 | 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28 | 医疗机构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2号)第十九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29 | 医疗机构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2号)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30 |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有关规定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2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31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病因不明并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 | 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43号)第十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32 | 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剖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护、隔离等措施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43号)第十七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33 | 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查验报告的 | 警告;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43号)第十七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34 | 查验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查验职责的 | 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43号)第十七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35 |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 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43号)第十七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36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十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37 | 违反《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卫生部令第7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38 | 违反《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卫生部令第7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39 | 违反《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服务对象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卫生部令第75号第二十六条第(三)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40 | 违反《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卫生部令第75号第二十六条第(四)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41 | 违反《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卫生部令第75号第二十六条第(五)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42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第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43 |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44 | 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第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45 | 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 警告、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第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46 | 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 警告;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第七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47 | 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48 | 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查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 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49 | 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 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50 | 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 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51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52 | 盲人医疗按摩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 注销,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第十五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53 | 盲人医疗按摩所发生医疗事故的 | 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第十七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54 |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55 | 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56 | 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 | 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57 | 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58 |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59 | 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 | 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60 | 违反《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卫生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61 | 医疗机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规定,未经诊疗科目登记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62 | 医疗机构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63 | 医疗机构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64 | 医疗机构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65 | 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66 | 医疗机构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67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68 |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7日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69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7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2001年国务院令 第309号)第三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7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200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72 |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吊销执业资格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2004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73 |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200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74 |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2004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75 |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2004年修订)第四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76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200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77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 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78 |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 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 《护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79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80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81 | 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82 | 医疗机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83 | 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84 | 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85 |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86 | 医疗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87 | 医疗机构有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88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89 | 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90 | 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条第(三)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91 | 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条第(四)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92 | 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条第(五)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93 |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主席令第45号)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94 | 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95 | 医师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96 | 医师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97 | 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98 |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499 | 药师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00 | 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01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四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02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责令改正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03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责令改正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0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责令改正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05 |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责令改正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五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06 |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07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08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09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10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11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12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13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14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15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16 | 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 | 吊销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17 | 医疗机构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14种行为之一的 | 吊销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18 |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主席令第45号)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19 |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级发证的医院、公共场所和市级管辖的学校。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20 | 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 | 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201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十九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级公共场所;中央、省属驻江门各部门单位、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证或监管的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供水单位。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21 | 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 | 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201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十九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级公共场所;中央、省属驻江门各部门单位、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证或监管的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供水单位。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22 | 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 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201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十九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级公共场所;中央、省属驻江门各部门单位、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证或监管的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供水单位。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23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的,或者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 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201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二十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级公共场所;中央、省属驻江门各部门单位、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证或监管的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供水单位。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24 | 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未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 | 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201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二十一条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级公共场所;中央、省属驻江门各部门单位、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证或监管的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供水单位。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市级单独行使事项 | |||||||
525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江门市卫生监督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市级专属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26 | 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江门市卫生监督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市级专属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27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江门市卫生监督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市级专属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28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江门市卫生监督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市级专属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529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警告;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江门市卫生监督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 法律授权 | 市级专属 | 市级权限:江门市。 县(区)级权限: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 |
县级单独行使事项 | |||||||
530 |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乡村医生的处罚。 |
531 |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乡村医生的处罚。 |
532 |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乡村医生的处罚。 |
533 |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乡村医生的处罚。 |
534 |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乡村医生的处罚。 |
535 |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 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乡村医生的处罚。 |
536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 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乡村医生的处罚。 |
537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技术服务与宣传教育股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县级权限:辖区内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
538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技术服务与宣传教育股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县级权限:辖区内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
539 |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 | 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技术服务与宣传教育股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县级权限:辖区内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
540 |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技术服务与宣传教育股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县级权限:辖区内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
54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技术服务与宣传教育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县级权限:辖区内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
542 |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责令改正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技术服务与宣传教育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县级权限:辖区内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
54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技术服务与宣传教育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县级权限:辖区内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
544 |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经责令限期补办后仍拒不校验的 | 吊销执业资格;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技术服务与宣传教育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县级权限:辖区内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
545 |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股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医疗卫生单位的处罚,拟委托镇街处罚(实际已由镇街操作) |
546 |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医疗卫生单位的处罚 |
547 |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区级专属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医疗卫生单位的处罚 |
548 | 医疗机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 | 撤销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处罚。 |
549 | 医疗机构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 | 撤销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处罚。 |
550 | 医疗机构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 撤销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处罚。 |
551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处罚。 |
552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处罚。 |
553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处罚。 |
554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卫生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的处罚。 |
555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年3月19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处罚。 |
556 |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 |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9月6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第四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处罚。 |
557 |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9月6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处罚。 |
558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9月6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处罚。 |
559 |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 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处罚。 |
560 |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 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处罚。 |
561 |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 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处罚。 |
562 |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其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 号)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处罚。 |
563 | 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 号)第五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处罚。 |
564 | 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没收服务收入;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处罚。 |
565 | 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六十条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处罚。 |
566 | 违法行为人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吊销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 号)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处罚。 |
567 | 违法行为人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常业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后再犯的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吊销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 号)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处罚。 |
568 | 违法行为人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吊销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 号)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处罚。 |
569 | 违法行为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吊销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 号)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处罚。 |
570 | 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处罚。 |
571 | 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9月6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托幼机构的处罚。 |
572 | 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9月6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托幼机构的处罚。 |
573 | 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9月6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托幼机构的处罚。 |
574 | 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9月6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托幼机构的处罚。 |
575 | 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 警告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9月6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托幼机构的处罚。 |
576 | 对违反《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2012年1月19日颁布,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处罚。 |
577 |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医院感染隐患的医疗机构的, | 责令整改、暂时关闭相关科室以及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2006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处罚。 |
578 | 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 | 责令消除医疗废物隐患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处罚。 |
579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 警告;罚款;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五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处罚。 |
580 |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 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发布实施,2014年3月27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医疗机构的处罚。 |
581 |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2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处罚。 |
582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供水单位的处罚。 |
583 | 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警告;罚款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处罚。 |
584 | 拒绝卫生监督的 |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24号)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处罚。 |
585 |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 罚款;责令停业整改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权限: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负责本级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的处罚。 |
市级单独行使事项 | |||||||
县级单独行使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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