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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卫公罚〔2015〕15号 | |||||
处罚名称 | 王强良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足浴项目案 | |||||
处罚类别1 | 警告 |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足浴项目 |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 |||||
处罚结果 | 警告,并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强良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410327xxxxxxxx05X | ||||||
法人代表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8.7 | |||||
处罚机关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地方编码 | 440781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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